陈某1、陈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81民初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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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民初4143号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某1;陈某;程某;王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81民初4143号原告:陈某1,男,生于1958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陈某2,男,生于198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陈某3(曾用名黄某),女,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程某,男,生于1984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第三人:王某,女,生于1967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翠华,江油市小溪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陈某3、程某、第三人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霞瑞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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