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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81民初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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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民初4143号
  •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某1;陈某;程某;王某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81民初4143号原告:陈某1,男,生于1958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陈某2,男,生于198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陈某3(曾用名黄某),女,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程某,男,生于1984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第三人:王某,女,生于1967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翠华,江油市小溪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陈某3、程某、第三人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霞瑞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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