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升满盈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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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480号案件名称
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升满盈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升满盈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480号申请人: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群。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雯,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济南升满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工业二路东琅沟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升满盈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升满盈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3568.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升满盈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3568.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人民陪审员 卢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丁雯雯书 记 员 方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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