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霞、肖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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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11号案件名称
罗春霞、肖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春霞;肖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11号原告:罗春霞,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巴中市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彪,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霞诉被告肖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自行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霞撤回对被告肖彪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被告肖彪自愿负担。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熊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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