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春霞、肖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11号
  • 案件名称

    罗春霞、肖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罗春霞;肖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11号原告:罗春霞,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巴中市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彪,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霞诉被告肖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自行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霞撤回对被告肖彪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被告肖彪自愿负担。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熊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