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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荣祥、洛浦县新通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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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490号
  • 案件名称

    樊荣祥、洛浦县新通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樊荣祥;洛浦县新通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樊荣祥,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河北省阜城县。        被执行人:洛浦县新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奎职务: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樊荣祥与洛浦县新通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7日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二、经本院五查,不动产信息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新通建材有限公司场地内有型号为2-4的砂石料若干方,本院已于2021年5月18日查封,于2021年8月5日委托评估公司评估17309.1方,同时进行上网拍卖,经过二次拍卖最终流拍,本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打算将砂石料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要。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鹏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吐送买买提审判员    如孜托合提·奥布力喀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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