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利、张江等宋兵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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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449号案件名称
孙广利、张江等宋兵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孙广利;张江;宋兵杰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利,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张江,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宋兵杰,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孙广利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终9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江、宋兵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25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建华审判员 米一漫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培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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