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霄泉、胡惊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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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13号案件名称
岳霄泉、胡惊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岳霄泉;胡惊海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3号申请人:岳霄泉,男,1982年4月12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胡惊海,男,1987年9月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关于申请人岳霄泉诉被申请人胡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岳霄泉提供了被申请人胡惊海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惊海名下价值60,67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惊海名下价值60,675.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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