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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友领、何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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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600号
  • 案件名称

    宋友领、何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宋友领;何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宋友领,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何波,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友领与被执行人何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波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何波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20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宋友领,申请执行人宋友领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110096.3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何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宋友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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