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李善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802民初4702号

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9/1 0:00:00在宣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生效的王志刚;李善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702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刚、李善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刚;李善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802民初4702号原告:王志刚,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善富,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志刚与被告李善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善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善富支付拖欠的装修材料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善富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志刚系经营建材销售,李善富因在王志刚处三次购买装修材料,共产生欠款15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向王志刚出具欠条一张。2020年1月23日李善富还款4000元,余款经催讨至今未还,王志刚诉至法院。李善富未到庭答辩。王志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对王志刚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该清偿。2019年1月30日,李善富因购买装修材料产生欠款向王志刚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王志刚装修材料款15000元,双方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善富于2020年1月23日还款4000元,余款11000元经催讨至今未还,显属违约。王志刚要求李善富给付拖欠材料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善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善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志刚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李善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文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