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钮月官与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0509破申1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9破申143号
  • 案件名称

    钮月官与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苏州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钮月官;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破申143号申请人:钮月官,男,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申请人: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联合村(318国道边)。法定代表人:赵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钮月官同意,决定将赛德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赛德隆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赛德隆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赛德隆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赛德隆公司设立于2002年6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区。2021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民初15270号民事判决,判决:赛德隆公司对赵金根应归还钮月官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钮月官的律师费损失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赛德隆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2021年4月12日,钮月官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4214号。截至2021年9月9日,赛德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6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3108.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赛德隆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平望镇梅堰镇上练村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2)字第12××10号,土地使用面积6953.6平方米,房产证号梅堰12000754,建筑面积954.24平方米,该不动产上共设定有最高额抵押2539万元及抵押220万元。该不动产及附着物的评估价为884.33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钮月官同意后,有权将赛德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赛德隆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从赛德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赛德隆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赛德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钮月官对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郝 振审 判 员 吴龙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许屏晖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