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红栓、陈伽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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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543号案件名称
苗红栓、陈伽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苗红栓;陈伽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苗红栓,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伽宇,男,汉族。关于苗红栓申请执行陈伽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伽宇支付给申请人苗红栓贰拾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721民终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岳渊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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