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光艳与王恩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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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937号案件名称
龚光艳与王恩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龚光艳;王恩慧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937号 原告:龚光艳,女,1973年8月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恩慧,男,199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告龚光艳与被告王恩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龚光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光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光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光艳负担。 审 判 员 左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荣良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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