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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姚保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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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205号
  • 案件名称

    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姚保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姚保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205号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河古庙镇东河古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689295709T。法定代表人:李占云,职务:总经理。被告:姚保堂,男,汉族,60岁左右,住平乡县河古庙镇东河古庙村。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保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保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保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甄广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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