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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原原、蔡瑞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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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原原、蔡瑞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程原原;蔡瑞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原原,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蔡瑞娟,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程原原与蔡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6执1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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