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原原、蔡瑞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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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96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原原、蔡瑞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程原原;蔡瑞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原原,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蔡瑞娟,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程原原与蔡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6执1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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