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0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083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建平县黑水镇仓隆粮食加工厂;戚永海;邸颖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辽132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向阳街3号。被执行人: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建平县黑水镇一棵树村黑选营子村民组。被执行人:建平县黑水镇仓隆粮食加工厂,住建平县黑水镇东升村。被执行人:戚永海,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住朝阳市。被执行人:邸颖,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建平县。关于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峰山支行与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建平县黑水镇仓隆粮食加工、戚永海、邸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合计1612.57元,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0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杨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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