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财、孙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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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64号案件名称
赵云财、孙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云财;孙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64号申请执行人:赵云财,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孙发,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财与被执行人孙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辽0703执8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发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金屯村742号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孙发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金屯村742号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孙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孙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发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熙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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