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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6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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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6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安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安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670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安华,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安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据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评估费5000元,提供不低于10日的环境公益劳务(护渔),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55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安华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提供了不低于10日的环境公益劳务(护渔),且当涂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刘安华支付评估费5000元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安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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