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春、杨德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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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86号案件名称
张良春、杨德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良春;杨德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张良春,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杨德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良春与被执行人杨德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20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执行费21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杨德乐在财付通中存款,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德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号大众牌汽车一辆的车籍,期限为二年。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9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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