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县小北河镇中心卫生院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10民辖终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辖终43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县小北河镇中心卫生院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县小北河镇中心卫生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县小北河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辽阳县小北河镇。法定代表人:于平,该院院长。上诉人辽宁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县小北河镇中心卫生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945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辽宁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辽阳县小北河镇中心卫生院,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沈阳市浑南区,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辽宁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滔审 判 员  陈 玲审 判 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梓玉书 记 员  戴金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