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霞、赵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609号之四

由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21/9/18 0:00:00在盘锦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生效的姜霞;赵洪江;赵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609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姜霞、赵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姜霞;赵洪江;赵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6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58年4月10出生,汉族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赵洪江,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赵曦,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申请人赵洪江、赵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洪江、赵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洪江、赵曦偿付案款4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7.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洪江名下在交通银行存款余额情况。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