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8民初15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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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8民初15498号案件名称
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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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15498号 原告: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2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078538Q。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4758177R。。本院在审理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佑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蓓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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