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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陈天官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6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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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69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陈天官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陈天官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691号之三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0917658X。负责人:杨亮,任总经理。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层。被执行人:陈天官,男,生于1991年5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天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天官银行账户存款1404.16元,扣缴执行费723元,已交付申请人681.16元。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三、通过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1、已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豫R393U6的奥德赛牌汽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蒙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淘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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