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浩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11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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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4执1170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浩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浩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4执1170号之一被执行人:程浩,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程浩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豫1524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程浩向商城县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02000元。因程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询到执行人程浩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有存款1057.99元,该笔存款于另案处理[(2021)豫1524执1169号案件];2.查询到被执行人程浩名下有2012年注册登记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该车辆于另案查封[(2019)豫1524执732号案件],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3.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故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商城县赤城办事处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邹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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