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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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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778号
  • 案件名称

    肖广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肖广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778号被执行人:肖广铭,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执行肖广铭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辽06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肖广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广铭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五元,依法予以退赔。”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辽0602执778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肖广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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