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705号被执行人:王祥龙,男,汉族,住东海县。王祥龙罚金,责令退赔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6230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庄宜霖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