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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东与腾福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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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48号
  •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腾福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向东;腾福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张向东,男性,1977年5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小区高层4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腾福彬,男性,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东湖小区三期1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东与被执行人腾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50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腾福彬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向东2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执行人腾福彬负担。上述款被执行人腾福彬未履行,被执行人腾福彬下落不明。本案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腾福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张向东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祥审判员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家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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