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财保50号申请人: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77814K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法定代表人:蒋清林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36812Y住所地:新乡市自由路77号汇金城。法定代表人:郑逢森申请人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78844.35元(开户银行: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银行账户:70×××03,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银行账户:16×××36,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12,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解放路支行,银行账户:17×××77,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37×××12,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卫滨区汇金城的商铺;位于火车站周边的土地(电子监管号:4107002009B00078);位于火车站周边的土地(电子监管号:4107002009B00082);位于新乡市自由路以西、火车站京广铁路以东的土地(电子监管号:4107002007B00749)。申请人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0978844.35元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78844.35元(开户银行: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银行账户:70×××03,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银行账户:16×××36,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12,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解放路支行,银行账户:17×××77,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37×××12,账户名称: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二、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卫滨区汇金城的商铺;位于火车站周边的土地(电子监管号:4107002009B00078);位于火车站周边的土地(电子监管号:4107002009B00082);位于新乡市自由路以西、火车站京广铁路以东的土地(电子监管号:4107002007B00749)。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泽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