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柏昌、崔哲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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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379号案件名称
王柏昌、崔哲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柏昌;崔哲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379号原告:王柏昌,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夏伟斌,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哲语,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原告王柏昌与被告崔哲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柏昌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柏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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