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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昌、崔哲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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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379号
  • 案件名称

    王柏昌、崔哲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柏昌;崔哲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379号原告:王柏昌,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夏伟斌,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哲语,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原告王柏昌与被告崔哲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柏昌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柏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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