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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友松、张立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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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018号
  • 案件名称

    闫友松、张立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闫友松;张立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018号申请人:闫友松,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张立清,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闫友松与被执行人张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立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立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张立清在银行无存款。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立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立清一直在外务工,其老家的自建房早已失修垮塌。目前,张立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立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1年9月15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本金为8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清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联合审 判 员 赵书均审 判 员 李景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超书 记 员 陈芬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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