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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莫坤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1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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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521号
  • 案件名称

    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莫坤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莫坤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祝春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刚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坤英,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921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莫坤英应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费、保险费、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691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坤英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921执52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湖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亦豪书 记 员  卢晓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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