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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金华、孟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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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558号
  • 案件名称

    鲍金华、孟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鲍金华;孟静;陈恩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鲍金华,女性,1961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孟静,女性,1966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陈恩达,男性,1967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海城市。申请执行人鲍金华与被执行人孟香、陈恩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兴强审判员  宗维满审判员  李冬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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