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金华、孟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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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558号案件名称
鲍金华、孟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鲍金华;孟静;陈恩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鲍金华,女性,1961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孟静,女性,1966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陈恩达,男性,1967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海城市。申请执行人鲍金华与被执行人孟香、陈恩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兴强审判员 宗维满审判员 李冬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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