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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传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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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531号
  • 案件名称

    卓传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卓传景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531号被执行人:卓传景,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关于被执行人卓传景罚金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卓传景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卓传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卓传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査明被执行人卓传景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存款。2.査明被执行人卓传景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三、2021年9月7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卓传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卓传景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宵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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