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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翊轩与庞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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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30号
  • 案件名称

    高翊轩与庞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高翊轩;庞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30号原告:高翊轩,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庞舟,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高翊轩与被告庞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高翊轩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庞舟偿还借款28000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为产生的误工费、交通遇由被告承担(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3、诉讼费用由被告庞舟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0日,被告庞舟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高翊轩借款2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5个月后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庞舟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一今不予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翊轩为证实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明确载明“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仲裁”,借条落款载明“四平市乐盛农业”。据该借条约定,属于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约定,故本案应移送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谷胜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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