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玉华、叶宗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38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3845号案件名称
叶玉华、叶宗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玉华;叶宗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3845号申请执行人叶玉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叶宗中,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叶玉华申请执行叶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叶宗中应偿还叶玉华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叶宗中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履行,全案案件款本息共计70525元,叶宗中已自行履行10000元,余款60525元由叶宗中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6日前履行4000元,直至2022年5月6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叶玉华以与被执行人叶宗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38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毅书 记 员 朱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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