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知恒与邱召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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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051号案件名称
李知恒与邱召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知恒;邱召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李知恒,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邱召信,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李知恒与被执行人邱召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邱召信银行存款30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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