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义、张春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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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088号案件名称
张宝义、张春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宝义;张春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088号原告:张宝义,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张春东,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号10楼1001室、1002室、1003室及1楼东侧网点。负责人: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义与被告张春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宝义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富筱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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