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陆海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30号之六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30号之六
  • 案件名称

    陆海涛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陆海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30号之六被执行人:陆海涛,男,汉族,1975年0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508293619,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市中医院东隔墙蒲山水泥厂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海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海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444.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