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3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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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30号之六案件名称
陆海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陆海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30号之六被执行人:陆海涛,男,汉族,1975年0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508293619,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市中医院东隔墙蒲山水泥厂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海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海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444.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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