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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家栋、王世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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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767号
  • 案件名称

    庞家栋、王世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庞家栋;王世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庞家栋,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王世松,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辽06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世松尚欠原告庞家栋7400元,被告王世松自2020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庞家栋1000元,直到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庞家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家栋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先后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辽0602执767号实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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