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陈爱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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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3202号案件名称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陈爱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32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七街。负责人:李士强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成亮,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陈爱敏,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张西凤,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程瑞朵,女,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一、被告陈爱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人民币6.8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9.75‰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罚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原利率的50%加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陈爱敏已经偿还的307.88元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张西凤、程瑞朵对被告陈爱敏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西凤、程瑞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爱敏追偿;”。因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28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程瑞朵名下银行账户与财付通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共计5709.2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已向申请人发放,并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名下有多份保单信息,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保单价值不高,不申请查封。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三、2021年6月15/16日,到被执行人陈爱敏、程瑞朵户籍地道口××××路社区,被执行人张西凤户籍地城关镇××街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社区人员不清楚其财产状况,没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3日,经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3日,经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四、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25日,因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爱敏、张西凤、程瑞朵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8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709.23元,尚余62290.7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保单之外(申请人表示保单价值不高,不要求处置),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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