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朴兴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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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775号案件名称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朴兴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朴兴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775号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法定代表人:胡登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朴兴道,男,朝鲜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沈河区。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朴兴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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