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尔艾力阿布都艾尼、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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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400号案件名称
奴尔艾力阿布都艾尼、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奴尔艾力阿布都艾尼;王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奴尔艾力阿布都艾尼,男性,1974年8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来提阿不都克力木,伊宁市正义法律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王新,男性,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申请执行人奴尔艾力阿布都艾尼与被执行人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新402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完生效调解书的义务。 二、本院2021年4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霍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霍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新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公积金情况,无可供执行房产及土地、公积金。 四、因被执行人王新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强制执行的(2019)新402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新4023执4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奴尔艾力阿布都艾尼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阿不来提审判员 段应忠法官助理 叶里夏提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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