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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9执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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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执79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9执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13670R。负责人:吴东晓,行长。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353444619K。法定代表人:张战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占友,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阙欣英,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与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9民初5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共计下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2019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未予偿还。被告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3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6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9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12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21年3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于2021年6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21年12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所有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438%加收5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战有、阙欣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被告张战有、阙欣英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人民路南段东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新野县不动产权第××号、豫(2018)新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20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占友、阙欣英名下有证号为(201800000155)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所有房间打通开办有宾馆,无法确定该房产的具体位置,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占友、阙欣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105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新野县雅新文具有限公司、张占友、阙欣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朝风审判员  吕志侠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显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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