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孙佩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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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649号案件名称
张丽娜、孙佩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丽娜;孙佩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6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孙佩莹,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与被执行人孙佩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64565.9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1051.0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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