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恩雅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4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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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479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州恩雅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州恩雅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州恩雅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法定代表人:周晓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福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超,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徐州恩雅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被告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徐州恩雅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000元,定于202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9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本院已查封并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丰县中央金座1号楼1单元203室房产一处,但经两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继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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