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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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535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6674133336X,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榆东产业集聚区纬四路。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2318513607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莫旗尼尔基镇大莫丁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太。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6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货款22000元。因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新乡市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华挤塑保温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告知书有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000元,本院已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三、2021年8月3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3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5000元,尚余7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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