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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彩霞、李四梅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6民申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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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申252号
  • 案件名称

    汤彩霞、李四梅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汤彩霞;李四梅;王振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申2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彩霞,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四梅,女,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振阳,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汤彩霞因与被申请人李四梅、王振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6民终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彩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周海峰审 判 员 谭国华审 判 员 陶 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苏彦坡书 记 员 许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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