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帆、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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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192号案件名称
潘帆、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潘帆;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192号申请人:潘帆,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侨光路19号御景名苑5栋1单元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65027N。法定代表人:甘驰宇,总经理。申请人潘帆与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桂012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帆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0023元、交付专项维修资金发票和购房发票。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48元、申请执行费50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润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了润田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通过总对总冻结了润田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时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润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没有全部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潘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星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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