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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盼盼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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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823号
  • 案件名称

    曹盼盼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曹盼盼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823号被执行人曹盼盼,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104223614。被执行人曹盼盼危险驾驶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8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盼盼缴纳罚金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曹盼盼未缴纳住房公积金。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曹盼盼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曹盼盼采取拘留措施。7、于2021年8月12日,走访河津市西樊村村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村中无分红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军审判员  柴国军审判员  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助理薛彦春书记员  张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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