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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宏等胡国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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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431号
  •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宏等胡国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宏;胡国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塔河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立。        被执行人:沈宏,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胡国斌,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新0203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支付479619.78元,同时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应负担本案执行费709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宏名下克拉玛依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扣划二人名下银行、网络账户内资金共计27153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每月执行沈宏月工资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等一切工资性收入。本院认为,因本案需长期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马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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