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伟与李清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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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704号案件名称
赵大伟与李清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大伟;李清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704号原告:赵大伟,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李清波,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赵大伟与被告李清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大伟、被告李清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清波立即给付赵大伟借款45000元。事实和理由:赵大伟与李清波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经核算,李清波尚欠赵大伟45000.00元,李清波未向赵大伟出具借款凭条,但双方有电话录音,能够证实李清波欠赵大伟借款45000元,经赵大伟多次索要,李清波一直没有给付,故赵大伟诉至法院。 李清波辩称,赵大伟起诉45000元,我不认可,因为没有欠条,但是我承认我欠赵大伟钱,但是数额我不知道。2014年、2015年左右的时候,我给赵大伟干活,赵大伟欠我30000多元的工费,当时也没有出具相关凭证。后期赵大伟用一处楼房抵欠我的工费,双方约定楼的价值是160000元,其余钱款用我之后的工费抵顶。截至2018年、2019年左右,赵大伟一共欠我工费15000元、16000元。当时抵顶楼房时,双方约定楼照办下来之后,我用银行贷款把楼款偿还给赵大伟,但是楼照一直没有办下来,也就没有贷上款。关于抵顶楼款和我的工费,我和赵大伟没有进行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赵大伟提供的其与李清波之间的通话录音两份。通话录音中显示赵大伟与李清波已对双方的经济往来进行了核算,经双方核算,李清波尚欠赵大伟45000元。李清波质证,对45000元这一金额在赵大伟没有起诉时予以认可,现已起诉,则不予认可。对此质证意见,本院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赵大伟与李清波之间发生多笔经济往来。经核算,李清波现尚欠赵大伟4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李清波现尚欠赵大伟45000元,故对赵大伟要求李清波给付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清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赵大伟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0元,由李清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闫铭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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