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4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凡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48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凡,男,198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上列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作出的(2019)川07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周凡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本院刑庭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60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单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7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关于并处周凡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周凡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周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桂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476号 下一篇 夏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民终2194号